宜昌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新规 物业费“涨不涨” 业主“说了算”

2018-05-28 08:13  

杜家坝小区 资料图

6月1日起,宜昌物业服务收费有了新规范。昨日,记者获悉,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出台了《宜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6月1日起,宜昌市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定价。

据介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我市制定物业收费管理新规。细则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一直是个难题,细则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解读物业新规

高价租售车位车库将被依法查处

现实生活中,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从未停歇,有的业主因物业乱收费,拒缴物业管理费,有的业主因物业管理太混乱,一气之下,业委会将物业赶走了之。小区物业收费的这些闹心事儿,6月1日起实施的《宜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一一定规矩,业主与物业之间发生了矛盾,该怎么办?记者为您一一解读物业新规。

政府定价管理

住宅前期物业费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按照房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物业费调整

需经业主大会同意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大门出入口、每幢楼宇单元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或通过建立业主微信群、QQ群等形式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以不动产权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车库(位)租售价过高

拒绝改正将被依法处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

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成本调查,通过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引导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定价。对成本调查证实租售价格过高,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费包括停车库(位)场地费和停车服务费两部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场地费收取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小区里停车

30分钟内免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库(位),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车库(位), 以及利用地下人防设施设置的车库(位),业主用于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合同未约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主体依法协商决定。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及装修、安装、维修服务不足2小时的临时车辆:其他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不得以停水停电

催缴物业费

物业服务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 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三峡商报 记者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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