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买卖信用信息最高罚20万

2017-03-31 07:59  

30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界定了5种严重失信行为和7种特别惩戒措施。如果有单位或个人泄露、买卖他人信用信息,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最高可罚20万元,对个人最高可罚5万元。

关键词

惩戒

严重失信者限制高消费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审议和调研过程中,有专家和地方建议,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规定不同的惩戒措施。

据此,条例明确了应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5种行为:严重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将受到7种特别惩戒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别惩戒措施。

关键词

查询

个人可查询失信可修复

条例规定,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并且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信用服务机构等不得将信用信息采集和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相关部门要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省政府设立信用信息中心,如果信用主体认为该中心记载的信用信息有错误、遗漏或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省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后,要依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提出者。

如果信用主体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确认后,其原始失信信息应删除,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如果信用主体想要删除自己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和慈善捐赠等信息,经申请可以删除并归档。

关键词

监管

买卖信息者难逃被严惩

条例规定,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息信息。

如果上述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都将受到相关处罚。归集禁止归集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或者未经同意违法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未履行保密义务、超出法定或约定范围,披露、应用信息信息;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

出现上述情况,除要限期改正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省政府本月初发文失信惩戒更细化

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省政府本月初已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守信”和“失信”作了具体规定,并提出到2020年,全面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该意见对“失信行为”的严重失信者,给出了更加具体的“限制事项”,包括: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严重失信主体还将被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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