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两部地方性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分别将于2022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施行

2021-11-27 07:33   三峡日报  

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批准了《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部门职责等内容,构建了监督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和管理制度等内容,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人的选聘、物业承接查验以及物业的交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管。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退出和交接,以及物业服务的终止和延续应遵循的原则等,明确了共有收益的使用与管理、车位和车库的划定与使用,对专业经营单位不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住宅小区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宜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了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原则、工作格局、长效机制和部门职责。条例分别从鼓励和支持类文明行为规范、遵守类文明行为规范、提倡类文明行为规范等三个方面进行分类。条例要求在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生态环境、旅游文明、网络文明、交通安全秩序、社区文明方面,对与文明行为规范不符的顽瘴痼疾和陈规陋习,进行重点治理。条例明确了促进与保障文明行为的各项制度和机制,明确了全社会的工作责任、引导责任、促进责任、宣传责任、管理责任,还明确了不文明行为劝阻、投诉和举报办法。条例还规定了涉及随地吐痰、随处便溺、公共场所吸烟、乱写乱画、不文明养犬、堆放杂物等方面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将于2021年12月31日施行。(记者 陈曦、通讯员 张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