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CARRIE”问:公司1月份以忙碌为由只安排了一天休息(春节假期正常休息),正月初八(2月4日)开始上班以后至月底也只有一天休息,这样合法吗?我想请一天事假,被告知没有事假,请假算旷工,要扣双倍工资,这样合法吗?
市人社局回复:现就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关于休息休假的问题。《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三、关于休假期间扣薪标准的问题。《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三峡日报 记者 张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