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决定

2022-10-29 08:38   三峡日报  

(2022年10月28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大力推动宜昌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重大意义

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2018年4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首站到宜昌,对宜昌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为长江经济带发展立下规矩。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科学谋划湖北未来发展蓝图,提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目标任务。省委专题听取宜昌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情况汇报,赋予宜昌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新使命。市委七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宜昌市委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意见》,明确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工作机制,这是宜昌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责任,是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奋力答好省委重大考题的具体行动,是发挥独特优势、助推宜昌发展第三次跃升的重大机遇。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具体安排上来,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

二、准确把握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总体要求

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坚持国际视野、世界一流、中国气派,坚持厚植优势、锻造长板,坚持可学可鉴可信,坚持应急谋远、久久为功,坚定不移做优主城、做美滨江、做绿产业,努力建设“山水辉映、蓝绿交织、人城相融”的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应有贡献。

到2025年,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30年,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取得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志性成果;到2035年,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基本建成。

三、全面落实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重点任务

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必须聚焦战略任务、突出关键环节,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科学谋划、系统协同、重点突破、高效实施,深化与三峡集团战略合作,引领带动宜荆荆都市圈协同发展,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奋力谱写新时代宜昌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打造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新样板。自觉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长江大保护的政治担当,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自2023年起将每年的4月24日设为“宜昌长江保护日”。着力实施流域综合治理,着力完善生态治理体系,着力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坚决守住流域安全底线、生态安全底线,确保一江清水东流。绘就城与山水和谐相融新画卷。坚持以水润城、山水相亲,坚持“品位高、品质好、品相美”原则,严格实行城建约束管控机制,一体推进治山、理水、营城,多做治山理水、美城靓水、显山露水的好事,努力在拓展优化中心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完善中心城市功能品质、打造“万里长江最美滨江”、加快县域城镇化进程上取得更大进展,在长江宜昌段勾勒出上游“青峰峡江隐小镇”、城区“一面云山一面城”、下游“江阔绿野田园城”的五百里风情画卷,着力建设国际化滨江山水城市。激发产业绿色发展新动能。深入落实“双碳”战略,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方向,推动精细化工产业裂变升级,加快建设全国精细磷化中心;大力实施数字新基建、培育数字新产业、推动数字新融合,加快建设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持续在健康制造和健康服务两个领域做优做强,加快建设大健康产业基地;依托“两坝一峡”山水旅游资源和屈原、王昭君等人文资源,打造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核心城市,加快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围绕主导产业建立全链条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发展其他优势特色产业。建设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新家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扎实开展“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大力实施筑堡工程,系统重塑基层治理体系,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加快建设城市大脑,打造全省共同缔造标杆。

四、着力推动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各项工作的落地见效

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落实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强大动力。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以更高站位、更大担当,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凝聚磅礴力量。主动对接、系统研究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立法需求,推动重点领域地方立法、重点流域协同立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更好发挥地方性法规引领保障作用。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紧扣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进程中的制度创设、体系推进、工作落实,找准监督工作切入点、发力点,扎实开展长江保护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增强监督刚性,形成监督闭环,推动市委安排部署落到实处。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紧盯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问题,深入开展系统性调研,及时作出决议决定。依法做好选举任免工作,为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应当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立足岗位、依法履职,自觉投身“三在三争”活动,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推动、桥梁纽带、模范带头作用,推动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模范实践地,在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中建功立业。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紧紧围绕市委七届三次全会部署,建立健全坚强的组织领导体系、高效的协调推进体系、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激活配优各类要素资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创造性、系统性落实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路径、完善监督机制、延伸监督触角、织密监督网络,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督查问责机制,强化正风肃纪反腐,深化清廉宜昌建设,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围绕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找准司法保障的结合点、着力点,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共识和强大合力,激发引导社会各界自觉做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的参与者、推动者、贡献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推进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创新基层治理。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弘扬企业家精神,着力做强做优做大,充分迸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贡献力量。

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市委坚强领导下,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加快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为湖北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