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委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针对当前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不足,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意见》对我省母婴设施配置提出规范标准: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客流量超过5000人、不足1万人的公共场所,建立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独立母婴室应配有防滑地面、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婴儿床、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便于放置哺乳用品的桌子、电源插座、垃圾桶以及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等。
其它公共场所,应当开辟具有较强隐私性的独立哺乳空间,并配备必要的设施,体现公共服务人性化理念。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移动空间,应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提供便利服务。用人单位参照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同时,我省还鼓励各地统一母婴设施标识,并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意见》提出,到今年底,省内各市级以上(含省直管单位)城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机场、主要火车站(包括高铁站)均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其他地区公共场所应配置母婴设施的,配置率不低于50%;积极推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到2018年底,全省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湖北日报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