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宜昌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主席团一位常务主席主持。集体宣誓时,由主席团在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葛洲坝人民法院和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和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主任或者由主任会议委托一名主任会议成员主持。
当场接受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人员,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六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当即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左手持宪法文本置于胸前,右手举拳,与眼同高,拳心向前,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由领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并将右手自然放下。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当着装整洁、得体。
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组织宣誓仪式,应设宣誓台,台面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
宣誓仪式进行时,相关与会人员应见证宣誓。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宣誓活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活动,由任命机关分别组织。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