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幼儿园收费限这四类!兴趣班等都不能另行收费

2017-06-23 07:11  

6月22日上午,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新版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新版实施细则共21条,提出全省幼儿园不分种类,全部实行省级管理,幼儿园收费项目限于四类: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幼儿园在保教费外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等,不得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教育成本补偿费、安全设备升级、安保人员等费用,均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

今年3月,市教育局发布了最新一批148所幼儿园等级认定名单。省级示范幼儿园,一名幼童入学每月600元,市级500元,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分别为300元、270元和240元。

省物价局表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的是属地政府定价管理,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应幼儿家长要求在寒暑假期间开放的,保教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随保教费标准一并制定。对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但若享受了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普惠制民办幼儿园,需要在教育主管部门与园方签订协议中协商明确收费标准等事项。

和上一版幼儿园收费管理细则相比,新版细则主要增加了针对民办幼儿园的两个亮点。一是要求保教费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能跨学期收取。二是在退费方面,幼儿入园后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因病申请休学、因园方原因造成听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预收费用。

省物价局表示,幼儿园若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或不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的,或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一类型平均收费合理幅度牟取暴利的,均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实施行政处罚。(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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