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公安局公布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新规。即日起,根据全国统一规定,有20类证明,派出所不再开具。
该新规规定,公民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能用身份证和户口簿证明的14类事项,公安派出所将不再出具证明;同时,证明婚姻状况、异地退休者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6类事项,派出所也不再开具证明,而是由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另外,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9类情形仍由派出所开具证明。
公安派出所在出具证明时,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编号,按照统一式样标准开具,办理人必须准确填写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证明事项、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等相关信息。
申请出具本人相关证明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交本人签字捺印的委托书。
单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
律师、公证员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出具他人户籍证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律师、公证员因执业需要查询户籍人口信息的,凭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本单位介绍信及本人有效的执业证件及或公证员执业证件查询。
据悉,对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必须当场受理,能够当场出具证明的当场出具;不能当场出具的,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据实出具。(三峡日报 通讯员杜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