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祛斑美容,却不料弄成了“大花脸”。近日,当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美容”变“毁容”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当阳女子小静年轻漂亮,但脸上的的几块雀斑始终让她觉得不舒服。她告诉记者,去年9月,她到当阳某美容店进行激光祛斑手术,并按照医生的要求回家静养。结痂掉后,小静却发现脸上的斑比未祛斑前更加严重,且原来光洁的地方也变得“坑坑洼洼”了。而她去讨说法时却被拒,只好向法院起诉。经法医鉴定,原告小静脸上的疤痕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明知其所开设的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导致原告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受伤致残,对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同时还应当按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被告不服上诉,宜昌中院维持了原判。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超向记者介绍,只有使用化妆品、保健药品等进行皮肤护理和按摩的才是常规美容院的经营范围。凡是使用医疗器械、医疗药品,对人体进行侵入性的治疗,如打针、激光、针灸减肥、抽脂瘦身等都属于医疗美容。
生活美容院不得进行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生才有资格在法律允许的环境下从事这种医疗行为,否则就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三峡日报 记者裴姝婧、通讯员朱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