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今日起实施

2017-12-01 11:07  

从基本生活到医疗保障、社会服务,老年人均可享受多种优惠优待;如需照顾失能或患病老年人,子女也可获得每年至少10天的陪护假。昨日,记者从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今日起开始施行。

据介绍,原《办法》是1999年制定的。为满足不断提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老龄事业发展要求,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今年9月29日修订通过了新《办法》。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新《办法》还明确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以及家庭成员应赡养、扶助、保护老年人;如分开居住,应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为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独生子女如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则可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陪护假”。(楚天都市报)

图为湖北省老龄办主任、党组书记尹本武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家庭关爱

我省今起实施新《办法》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今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修订后的新《办法》,从理念和制度上,进一步厘清了政府、社会、家庭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中的职责边界,强化了对赡养人、扶养人的道德引导,细化了老年人维权、社会舆论监督及建立督促机制的具体措施。

这项针对我省未来一个时期老龄事业的顶层设计,提出了哪些科学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安排、为老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出台了哪些利好的政策?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湖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尹本武。

修订新《办法》应对新时代新要求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出台新《办法》?

尹本武:原《办法》自1999年7月30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新要求,着力解决近年来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上位法的修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2017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办法》。

记者:保障老年人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新《办法》的实施原则是什么?具体责任及工作由谁来承担?

尹本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

责任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

省人大常委会已针对新《办法》首次下发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老年维权工作体制机制,逐步形成老龄办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老年维权工作格局,切实将新《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保障合法权益 切实履行赡养义务

记者:根据新《办法》,赡养人、扶养人以及家庭成员,应如何尽到对老年人的法定义务?

尹本武: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对老年人给予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确有原因不能亲自照料的,可按老年人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服务机构等照料。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记者:根据新《办法》,政府、单位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应如何确保赡养人、扶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义务?

尹本武:受委托的照料人或养老服务机构应与赡养人、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对赡养人、扶养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应协调督促其探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记者: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和子女之间常发生财产纠纷。赡养人、扶养人是否有权利处分老年人的财产?

尹本武:老年人的个人财产、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扶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窃取、骗取、克扣或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因老年人处分财产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老年人的财产及有关证件,或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记者:现如今,老年人上当受骗的例子不少见。各级行政机关、管理部门以及单位,如何保障老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

尹本武: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及时处理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公安机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等的老年人,应加强风险提示。

确保老有所养 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记者:怎样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生活环境、提供养老服务?

尹本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统筹规划适合老年人居住、出行、养老的设施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宜居环境。同时,还应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应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

记者:如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尹本武: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开展养老需求评估,建立健全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网络,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饮家政、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上门服务。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支持通过志愿服务登记和服务时间储蓄等激励机制,开展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可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养老服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记者:医疗保障是老年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如何确保老年人、尤其是经济困难老年人,获取基本的医疗保障?

尹本武:根据新《办法》,省人民政府应健全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基本用药需求。

享受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及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应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工作;鼓励为高龄、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社区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

记者:如何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做到“老有所乐”?

尹本武: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应规划、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体育健身、书报阅读、科学普及、戏曲表演、影视观赏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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