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2018年起湖北职校毕业生也可报考省直机关

2017-12-06 17:32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职业教育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几个方面,提出十七条实施意见。

岗位聘任逐步取消学历门槛

《意见》特别提出,将为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供平等竞争就业环境。从2018年起,省直、市(州)直机关允许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允许职业院校毕业生报考。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完善积分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培训研修、休假体检以及政治待遇等方面政策时,应逐步取消学历门槛。鼓励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

本科招生计划向应用型学科倾斜

我省将加快调整应用技术人才培养结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培养目标要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明确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技工学校学历证书与中职学校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提高专业与产业匹配度。从2018年起,转型发展的省属本科高校在校内本科招生计划安排上,要向应用型学科专业倾斜。调整硕士研究生类型结构,招生计划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加快建立高等教育分类体系,对高等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高校向应用型高校发展,在招生和项目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

构建中职生读研的升学通道

在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方面,我省将系统构建职业教育从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推进和完善技能高考(中职毕业生升专科、本科)制度、特殊专业单独招生制度、面向一线劳动者招生制度、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高校制度、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制度、高职和应用型本科联合培养制度。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本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办法。推进产学研联合培养“双导师”制。

各市(州)重点打造1-2所高职

按照市(州)重点建设1-2所高等职业院校、2-3所中等职业学校,县(市、区)集中力量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要求,我省将进一步整合高职院校和各类技工学校、中专学校、职业高中、电大、就业训练中心、农广校等公办职业教育资源。

到2020年,全省建成120所左右优质中等职业学校、10所左右重点技师学院、25所左右优质高等职业学校、15所左右有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充分发挥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职业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职业培训项目,由政府统筹、部门组织、职业院校实施。

鼓励师生技术入股企业

强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持省内规模以上企业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学生定点实习实训、教师定点实践锻炼制度。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将最新技术和设备投入到生产性实训基地。

鼓励教师和学生将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从2018年起,应用型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增设新专业,至少要有1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用人意向备案。到2020年,省内规模以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80%以上。发挥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成立国有企业职业教育集团,统筹协调国有企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中职教师也可评正高

职业院校新补充专业教师(含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比例要逐步提高至50%。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技能大师担任特聘专家。

公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引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企业相关岗位工作经历人员到学校任教的,可按照事业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并享受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开展职业院校校(院)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聘试点,鼓励企业家兼职担任校(院)长。

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将教职工绩效工资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承接各类培训任务和社会服务较多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给予倾斜。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我省将逐步下放中等职业学校、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将中职学校教师职称设置到正高级。完善评价标准,突出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评价。(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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