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有失公平公正的合同条款统称霸王条款。
规范监管不公平格式合同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针对格式合同中普遍存在的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常年组织开展了“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宜昌市工商局现对近年来收集归纳的十大行业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点评解析如下:
1【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合同条款】
“保修期内如果不在4S店保养,车辆一旦出了故障,4S店有理由拒绝车辆保修。”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同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给爱车进行维修保养的服务方。厂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权店保养为由拒绝给车辆质保。
2【快递服务行业合同条款】
“先签收后验货。”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快递公司如此规定及做法,使得消费者无法检验货物,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检查物品的知悉权,推卸了快递企业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3【零售服务行业合同条款】
“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经营者单方面作出的免责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特价、促销销售是商家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特价商品仍然享有正价商品的权益——包退换、包维修。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
4【商品房销售行业合同条款】
“小区车位、车库、公共场地等均归开发商所有。”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的范围,即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修建的停车位的归属当然地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属业主共有。无论是开发商、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车位,或将车位出售或出租,如果有上述行为的,视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其他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确认上述行为无效。
5【餐饮服务行业合同条款】
“消毒餐具收费一元。”
点评:此声明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也明确表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本来就不允许使用。
餐饮服务经营者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用均属违法行为。
6【旅游行业合同条款】
“旅行中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游客自理。”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同时《旅游法》第67条也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支出费用,包括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此条款也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7【预付款服务行业合同条款】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点评:此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8【自来水行业合同条款】
“供水人更换故障水表、周期检定水表,应提前通知用水人,由用水人承担相关费用。”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城镇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及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的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供水企业应当承担供水设施(水表)维修、更换费用的支出。
9【网络购物行业合同条款】
“以下情况不予办理退换货:商品的外包装、附件、赠品(券)、说明书不完整,(券)发票缺失或涂改。”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网购与实体店购买相比,消费者已经失去直观的检查和试用商品的机会,某些商品也只有拆封后,才能获知其具体性能。只要是明确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应当认定为商品完好,可以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
10【装修行业合同条款】
“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
点评:此条款违反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三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