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买药更便宜
湖北11家省属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医院开的常用药便宜了”“专家号涨了”……这几天,患者到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等多家在汉大型医院看病,不少人发现了悄然变化。近日记者从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3月31日起,11家在汉大型省属公立医院启动综合改革,最令人关注的改革是医院取消全部药品加成,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进价=售价,这就叫零差率
湖北11家省属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药品售价都变成了进货时的价格,大型检查项目价格也下调。
湖北省卫计委介绍,11家医院除了取消药品加成外,在不增加百姓总体看病费用的前提下,对70项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其中,门诊诊查费和护理费略有上升,磁共振扫描、CT扫描和超声检查等费用较之前略有下降。
举个例子,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主任医师诊查费分别上调至20元和16元,副主任医师诊查费分别上调至13元和10元,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
磁共振平扫由原来的500元调整至425元,普通CT平扫由原来的150元调整至128元,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由原来的100元调整至90元。
养老保险补缴门槛降低
五类人群将受益
近日,武汉市人社局发布了《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首次对“应缴未缴”的人员到底该如何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作出统一规范。新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按新办法确定的养老保险补缴额还能“打三折”!!!
这五类人群可补缴养老保险!
①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
②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③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工作人员
④ 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
⑤ 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允许辞职公务员补缴社保!
首次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从原单位辞职进入企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与现单位协商,由现单位或由个人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据养老保险处负责人透露,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后)辞职的人员,将统一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畴。目前,武汉已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登记工作,共涉及31.3万人,9月30日前,将实现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年底前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有新规!
《暂行办法》规定,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以社保信息系统记载的中断缴费时间为参考依据,再由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04年7月1日。
缴费基数是按照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在武汉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同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如果超过补缴金额的1倍,则封顶。
举个例子!老王是个体户,首次在流动窗口参保是在2010年,而在2014年中断缴费,那么他想补缴养老保险费,只能从2014年往后缴纳至今,不能补缴2010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如果老王觉得以前经济困难缴得少,想把2010年至2014年之间缴的标准提高,这同样是不允许的。
加征滞纳金额度 向个人“减负”!
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积累额由个人承担。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总额超过补缴数额1倍的,按照不超过补缴数额征收。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全部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缴税减少
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半征收个税
最近,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企业可建租赁型职工宿舍
鼓励新建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新建、改建、收购租赁住房,定向租赁给中低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设租赁型职工宿舍。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利用空闲土地、厂房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允许改建住房用于租赁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不过,住房出租应当以改造设计确定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但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加大租赁住房税收金融优惠力度
在税收优惠方面,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加补贴
武汉新能源车充电站可申报补贴
4月5日武汉市发改委网站发布通知,即日起至4月20日,组织企业申报新能源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最高可获得300万元。
通知要求,所申报的充电设施,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间在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并竣工投运的充电设施,并必须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和安全等方面有关标准。
纳入补贴范围的充电设施分为两类:
一类是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低于5个, 按照投资额的20%一次性财政补贴,每座充电站最高补贴300万元;
另一类为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利用既有场地建设运营,为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包括专为公交、环卫、物流或某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等特定行业和单位电动汽车提供服务的充电桩,该类补贴方式是综合投资成本和充电桩功率进行补贴,直流桩补贴600元/千瓦,交流桩补贴400元/千瓦。
算一算,每一项都能省很多钱呢!(湖北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