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经过综合评价和考核计算,全省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共计9630万元,近日由省财政厅拨付到相关市县, 全省共有77个市(县、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其中孝感市获得最高生态奖励资金1350万元。
自2015年12月《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机制效果显现。今年上半年,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6%,较2016年同期提高4.9个百分点。与2016年同期相比,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四项污染物浓度均有所下降。
据了解,《办法》以PM10和PM2.5为考核指标,考核数据采用经省环保厅核准的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季度核算、年底结算。
此次生态补偿资金主要奖励对象为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市州城区,考虑到县市联动对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一定作用,荆门等城市按照所辖县(市、区)的区域远近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奖励,襄阳、恩施等城市按照空气质量状况排名相对较好的县(市、 区)择优进行奖励,武汉、黄石、十堰、宜昌、荆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等城市按照完成年度大气考核目标任务的状况进行奖励,对于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取消奖励资格。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拨付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将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有利于激励和推动各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湖北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