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预付卡退不了钱?湖北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喊你提意见

2017-08-17 19:09  

为防预付卡商家“玩失踪”,湖北拟立法规定经营者营业期满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且单张记名预付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8月17日,记者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针对当前大众关注的假冒伪劣、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服务、最低消费、霸王条款、虚假欺诈等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发廊、美容店、洗车店等诸多行业,往往会推出优惠预付卡,而商家跑路现象时有发生,不少消费者只得自认倒霉。针对预付卡商家“玩失踪”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张记名预付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的,有效期未满,消费者可以要求续期。消费者要求退还金额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未消费金额。违反上述规定的商家,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应当予以退款。否则,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

修订草案提出,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电子数据信息的保护。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修理电子产品,应当对消费者存贮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保密,并提醒消费者进行数据备份,不得丢失、泄露、传播消费者的电子数据信息。

征集意见截至本月31日,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可将意见和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反馈,也可直接登录湖北人大网“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栏目进行评论,提出意见。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经济法规处

邮编:430071

传真电话:027—87237541

电子邮箱:srdjfc @163.com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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