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宜昌市社保征稽局获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灵活就业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时以宜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
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我市城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为2000年12月1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得少于10年。(三峡商报 记者 王凌云 通讯员 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