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报8起违反八项规定案件 多名干部受处分

2017-06-26 07:35  

荆门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2013年9月8日至10日,京山县财政局农业股股长王午刚在操办岳父丧事期间,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5年和2016年,京山县三阳镇农村福利院违规为院职工发放各类补助、奖金,院长严道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院报账员江代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2016年12月30日至31日,沙洋县沈集镇中心小学校长陈凯在操办父母生日宴期间,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016年12月,钟祥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违规为干部职工发放奖励工资,该站站长段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017年4月30日,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杨冲村村委会主任杨国华违规操办女儿婚宴,收受非亲属人员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兴隆街道掇刀渔场(龙井社区)违规为职工发放燃油补贴,兴隆街道掇刀渔场(龙井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丁兆军,党支部副书记丁祥富,党支部委员、场委委员兼报账员冯艳琼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鄂州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 2016年9月23日,鄂州市鄂城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虞三放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 2017年4月5日17时30分,鄂州市梁子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水平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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